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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 21 号公告

一份公告,三个时点,以及多数架构拿不出来的那套记录。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日,税务总局另发布第 15 号公告及官方答记者问。

两份文件合起来,把离岸信托的整个存续期纳入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只要委托人或受益人中有中国税收居民。全程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

三时点

01

2026 年 10 月 22 日

90 天过渡期结束。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装入财产应缴未缴的税款,以及 2026 年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可在此窗口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02

每年 12 月 31 日

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借款、抵押与担保,须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或归还,否则视同分配。2026 年是第一次适用。

03

2027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2026 年度的首次年度申报。其后每年适用同一窗口。

事件类申报于次月 15 日内到期:信托终止、居民个人死亡、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终止与死亡两种情形下,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规则改变了什么

资产装入信托,按市场价值视同转让处理。应纳税所得额为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申报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计征。已申报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计征。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转移价值的,可被视同分配:以信托财产为其提供的借款、抵押、担保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解除或归还;代付或报销费用;允许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通过第三方,或经由该居民个人的关联方转移。

境外公司穿透至其背后的个人,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即可: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合计占利润总额 50% 以上;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满足其一即可——不到 50% 并不因此安全。

控制的推定线是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 25% 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按各层比例相乘,但中间层超过 50% 的按 100% 计算。不足 25% 的,若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同样属于控制。

持牌金融机构在此之外。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属于境外实体,其发行的金融产品亦不属于“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同样除外——但举证责任在纳税人。

换护照不解决问题。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被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

就同一离岸信托在境外依当地法律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依法抵免。

为什么现有架构会暴露

多数既有架构是按另一套假设搭起来的,很少有哪一个握着中国申报现在所要求的记录:装入当日的成本、每一年度的估值,以及若干年后被问起时仍然答得上来的证据。

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所提供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评估机构估值;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调整。举证责任自始至终在纳税人一方。

而通过 CRS 与 FATCA 交换的信息,无论是否申报都会到达税务机关。

你可能暴露在哪里

五个问题。今天有任何一个答不上来,就从那里开始。

  • 01这个架构是谁设立的,设立时他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
  • 02现在由谁控制,谁有权更换受托人?
  • 03设立至今,谁从中取得过利益?
  • 04到目前为止申报过什么,向谁申报?
  • 05装入的资产,来源与原始成本能否举证?

我们做什么

审阅架构,把它实际是什么写下来。

汇集受托人一侧的记录:何时装入、装入什么、成本多少、分配了什么、留存了什么。

把处理选项逐项写成书面,各自核算税负、专业费用与所需时间。

组织并对接回溯期的补充申报,并运行年度循环,使申报窗口不被错过。

在现有载体已不再成立时进行重组或迁移,并使分配安排与持牌产品对接。

中国税务意见与纳税申报,由持牌境内税务师出具与办理。我们组织流程并保管记录。

我们备有一份详细说明文件,可来函索取——规则摘要(含条号)、既有架构的审阅与处理选项、申报、回溯补缴与年度循环。

邮箱 J.Hu@perenniafiduciary.com
微信 JHUEXP

本文为一般信息性摘要。文中立场应对照公布文本确认,并结合个案事实适用;征管口径仍在发展中。